增修拍賣公告第8、9條
8.拍定人充分了解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,汽車所有人申請過戶者,應先將當季(年)費額及欠費繳清;另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第2項規定,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,不得辦理過戶登記;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第1項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4條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之1等,亦有未繳清罰鍰前,不得辦理車輛異動、過戶登記之規定。因此就法拍車輛,拍定人應自行負擔拍賣車輛各年度之燃料費、牌照稅(含違反牌照稅法之罰倍)、積欠交通違規罰款、強制意外險..等所有相關費用,故參拍人應自行查明相關費用。車牌是否需執行吊扣,亦須自行查明。
9.拍賣之車輛屬計程車營業車輛者,拍定人同意動產抵押權人(或附條件買賣之出賣人、信託占有之信託人)將拍定人資料、該營業車輛之車牌號碼及引擎號碼等通知交通監理機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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