針對「未完稅」車輛,即違反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在一年內之違規案件,採連續處罰,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者,處應納稅額0.3倍之罰鍰;一年內經第二次及以後再查獲者,處應納稅額0.6倍之罰鍰。
另報停、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,使用(含行駛及停放)公共道路經查獲者,屬違反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,除責令補稅外,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,在一年內之違規案件,經第一次查獲者,處應納稅額0.6倍之罰鍰;一年內經第二次及以後再查獲者,處應納稅額1.2倍之罰鍰。該局進一步呼籲,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雖已修正公布調降違章裁處倍數,但對於「未繳納」本稅之車輛,可能因在一年內連續違規,造成裁罰倍數大於本稅1倍以上之罰鍰,請車主務必於「繳納期限」內繳清本稅,以免違規受罰。
例:牌照稅7,120,因逾期未完稅:
違規1次⇒稅違牌罰:7,120(本稅)+(7,120*0.3)=9,256
違規3次⇒稅違牌罰:7,120(本稅)+(7,120*0.3)+(7,120*0.6)+(7,120*0.6)=17,800
會員拍定法拍車,勿再行駛並且應儘速過戶,以免受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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